本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徐莎莎)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乐东信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起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多次利用其担任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发放“安保工资”“中秋补贴”“备用金”等名义,擅自挪用公司经营收益9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陈某将800余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160余万元用于日常花销,至案发时获取的收益为12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合议庭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法官耐心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整个庭审依法规范,秩序井然,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编:刘慧]
版权所有 法治海南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2470号 电话:0898-65341516 投稿邮箱:hnk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