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郭仁文 邢翔)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效降低乐东县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风险,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助力金融机构发展、依法合规处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表示衷心感谢。
申请执行人乐东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燕,闫某、陈某茹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金融贷款合同,约定由黄某燕,闫某向乐东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由陈某茹为该笔货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申请执行人遂诉至法院。
乐东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燕、闫某应向乐东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7万余元及9万余元利息;陈某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黄某燕、闫某、陈某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7月18日,乐东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乐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8月6日,乐东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燕,闫某、陈某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乐东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黄某燕,闫某、陈某茹名下银行存款。冻结之后,陈某茹与法院联系并提出异议,称自己系担保人,不是借款人,法院冻结她的银行账户是错误的行为。
通过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地向陈某茹释法明理,陈某茹终于明白担保人与借款人在本案中承担的是同等的还款责任,当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时,担保人与借款人是要对申请执行人负连带清偿责任。9月13日,黄某燕、闫某将大部分借款30万元存入法院执行案款账户,后陈某茹根据执行通知书上确定的数额主动将剩余欠款约4万元存入法院执行案款账户,积极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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