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王倩)近日,美兰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手机闪付功能实施盗刷信用卡的诈骗案,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王某捷从网上购买他人名字、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码及密码、手机号等信息,利用手机中虚拟卡闪付功能盗刷他人银行卡。2016年7月12日17时许,王某捷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中路明珠广场四楼海口美兰某手机店内,通过电子现金支付的方式冒用被害人冯某的名义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银行卡购买苹果牌数码产品手机、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11890元,已支付10900元。2016年7月14日17时许,黎某超(已判刑)在明知王某捷冒用他人信用卡购买手机、电脑的情况下,帮王某捷到手机店领取手机、电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破案后,从海口美兰某手机店扣押到赃款人民币10900元,上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冯某。2017年9月25日王某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捷伙同他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