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徐莎莎)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胡某生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6年至2018年期间,乐东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生偿还申请执行人乐东某农业公司借款人民币19万余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48万余元,偿还申请执行人海南某企业管理中心借款90万元。乐东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胡某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但胡某生拒不执行也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经查明,胡某生名下登记有三辆小轿车,两处房产和一处地产。因胡某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9年1月21日,乐东县法院冻结胡某生一张银行卡22万余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乐东某农业公司、海南某企业管理中心、陈某的部分借款。此后,申请执行人与胡某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1月26日,胡某生被乐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办案民警多次传讯拒绝到场配合调查,甚至失联。因其未能遵循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于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通缉人员,于2022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乐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生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证据确实、充分,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胡某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偿还申请执行人小部分借款,可从轻处罚;胡某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通缉在逃人员,从严惩处。根据被告人胡某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刘慧]
版权所有 法治海南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2470号 电话:0898-65341516 投稿邮箱:hnk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