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莫明彬 徐莎莎)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羊某有期徒刑6至7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0元。
2021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羊某、李某等人来到乐东县大安镇一烧烤店吃夜宵。点餐过程中,李某在店里捡到了被害人杨某红遗失的社保卡(有存储功能)后告知羊某,两人遂决定持该卡到银行ATM机提现,插卡后两人试着输入密码,意外发现密码正确,便取现7000元并平分钱款返回烧烤店。李某悄悄将拾得的银行卡放回原处后,告知店主有人丢失银行卡,店主得知便联系并将银行卡交还杨某红。2021年9月,杨某红让亲属帮助持卡取现时发现卡内7000元不翼而飞,遂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现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李某、羊某在案发后自首、其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因此,大家在拾得他人的银行卡或财物时,应及时上交公安机关、银行部门或联系失主归还,莫因一时贪念而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如果不慎丢失银行卡,需第一时间挂失,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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