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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检察院发布3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2022-12-09 12:14:06  作者:余庆鹏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3390

本网讯(余庆鹏)12月8日下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3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黄某甲、黄某乙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校园欺凌、双向保护、一体化办案、分级干预、检企观护


【要旨】:近年来,中小学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做到让“学校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检察机关治理校园欺凌问题理念也应从“个体”转向“群体”,从“刑事为主”转向“全程介入”,从“案件办理”转向“社会治理”,落实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确保双向保护落实到位,“六大保护”协同发展。


【基本案情】


郑某,女,作案时15周岁,初三学生在读;


庄某,女,作案时12周岁,初一学生在读;


许某,女,作案时13周岁,初二学生在读;


黄某甲,女,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黄某乙,女,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陈某,女,被害时15周岁,初三学生在读。


2022年4月7日,郑某因琐事对其同学陈某心生不忿,联合庄某教训陈某。庄某遂召集黄某甲等多人,在文昌市某镇一偏僻处殴打被害人陈某,后将陈某带至附近凉亭继续殴打,期间许某在旁用手机拍摄视频,并于次日将该视频转发至同学群,导致该视频在网上被大量转发,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精准办案,落实双向保护


一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最大限度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经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综合评估,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捕不诉。因黄某甲、黄某乙不是组织者、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且家庭具备监管条件,本着教育、挽救原则,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结合其二人就业意向,将其安排在检企观护帮教基地——当地一家爱心企业进行观护帮教。经跟踪回访,其二人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与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取保候审期间的就业提供+技能培训的综合帮教心存感激,同时爱心企业员工的身残志坚也正面感染其摒弃不良习性,后其二人主动提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继续在帮教基地工作。


二是强化家庭监管,教育矫治未达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因庄某等3人未满16周岁,针对其三人的家长忙于生计,对其管教不严、监护缺失,我院制发督促监护令,并与侦办民警、社区负责人、司法社工与班主任形成共同帮教小组,制定针对性矫治方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家长恰当管教,对拒不履行所列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训诫或行政处罚。


三是多元帮扶,综合救助未成年人。通过“一站式”办案机制,一次性完成证据收集、身体检查等工作,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顺利回归校园。同时,对被害人陈某发放司法救助金7500元,联合市公安局、镇政府、学校等召集涉案人员及家属进行调解,推动修复社会关系,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黄某乙等5人在侦查阶段赔偿被害人3万元,并现场赔礼道歉。


(二)精准普法宣传,落实重点保护


家庭、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免遭校园欺凌的管理重点,因此法治课堂的受众不局限于学生群体。


一是优化法治进校园。针对案件背后暴露的未成年人情绪控制与法治意识淡薄问题,通过检察官送法进校园、检察开放日、检校问诊室等形式,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遇到困难及时向家长、老师等长辈求助,提升情绪管理与压力排解能力;


二是注重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案件中凸显的家庭保护环节失序问题,开设“家庭教育指导”专门课堂。联合妇联、教育局线上开展社区家长学校,讲解青少年容易触犯的罪名,并引导家长根据孩子所处的年龄段“对症下药”,提升亲子关系;


三是检校共建,凝聚保护合力。针对学校保护关键环节失灵问题,结合《未保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机制对教师、校长等统一授课,同时,梳理近年来的已办案件,通过院领导担任法治副校长、部门负责人联合授课等方式将更多优质法治教育资源向易于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学校倾斜。


(三)立足机制建设,助推综合防治工作支持体系


一是推动建立健全追责工作机制。针对案发后涉案学校负责人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向市教育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追责,推动召开全市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会上,我院以《防范校园欺凌,落实强制报告》为主题,围绕防范学生欺凌规章制度、学生欺凌处理依据及责任追究、控辍保学等进行普法宣传。随后,涉案校长因预防校园欺凌履职不到位被免除职务。


二是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联合市职能部门形成《2022年文昌市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实地走访全市中小学校,检查学校防范校园欺凌、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与校园周边文化、饮食等安全情况,并针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问题,向市旅文局、市公安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是探索建立校园欺凌治理的分级分类监督矫治措施体系。对在校园欺凌中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鉴于不良行为的“自愈性”,以督促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完善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对具备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督教委、学校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监督公安机关的相关矫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未达刑责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监督教委、公安及时启动专门教育措施适用评估;对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


【典型意义】


一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并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本案是一起学校负责人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追究责任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对明知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相关线索不报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有效解决校园欺凌发现难问题。


二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深挖校园欺凌诱因,针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不力的情况,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行政部门充分履职,实现了以点带面、全局联动的辐射效应,极大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


三是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检察机关以检企观护为依托,持续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跟踪帮教,助力顺利回归社会,并拓展个案办理效果,通过紧盯家庭、学校保护重点领域,强化多方联动,推动校园治理的分级分类监督矫治措施体系,凝聚全社会防治校园欺凌的合力。


典型案例二:陈某、郑某抢劫案


【关键词】:抢劫、未成年人共同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精准帮教


【要旨】:检察机关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遵循精准帮教的要求对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监督考察时,要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不同需求,督促制定所附条件执行的具体计划,分阶段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案,提升精准帮教实效。


【基本案情】


陈某,男,作案时15周岁,职业高中在读;


郑某,男,作案时14周岁,初二学生在读;


林某,男,作案时16周岁,职业高中在读;


郭某,男,作案时16周岁,无业;


刘某,男,被害时15周岁,初三学生。


2020年1月17日22时30许,陈某、郑某、林某与郭某四人在水吧喝茶时,看到刘某推着一辆没有电的“小猴子”电动车,陈某当即提议将该辆“小猴子”电动车抢过来占为己有,郑某、林某与郭某均表示同意。陈某等4人遂尾随刘某至一公路旁将其拦截并围住,陈某掏出一把黑色弹簧刀恐吓刘某使其不敢反抗,郑某、林某与郭某等人将电动车推到一水吧充电。刘某跟随至水吧并索要电动车,被陈某等4人拳打脚踢。归案后,陈某、郑某等4人的家长赔偿被害人刘某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开展补充社会调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充分反映个别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补充对郭某、郑某开展社会调查,查明:郭某因前年父母离异、母亲改嫁,父亲忙于生计与其沟通甚少,逐渐沾染上抽烟、强拿硬要等寻求精神刺激的恶习;郑某因父母在外地打工,奶奶深感对其亏欠过于溺爱,导致缺乏责任感,做事不管不顾。经委托心理咨询师对陈某等4人开展心理疏导,且其家长表示愿意改进教育方式,检察机关综合认定:陈某等4人此次犯罪主要是由于法治意识淡薄、冲动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基本化解,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精准定性,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案件


案件审查过程中,针对陈某、郑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非抢劫罪,因陈某、郑某未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案件,认定“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一般是轻微的拳打脚踢等不易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方式,如果使用刀具、枪支等易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具,以被害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利益进行威胁,则通常认定为超过强拿硬要的程度。陈某等4人客观上持刀威胁强抢电动车,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胁迫行为,已经超出寻衅滋事罪涵括的‘用轻微暴力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范畴。且本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系文昌本地人,其于夜晚围堵被害人(外地人)并持刀胁迫的行为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故陈某等4人构成抢劫罪”。同时,主动与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与辩护人沟通,充分释法说理,化解犯罪嫌疑人对抗情绪,凝聚矫治帮教合力,最后根据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测算陈某等4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同时,不批准逮捕后,陈某、郑某、林某已重返校园,郭某已就业,结合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的情况,判断其4人亲子关系调适、不良行为矫治尚需一个过程,为保障其学业、教育管束和预防再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其4人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检察机关遂对其4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8个月。


(三)立足帮教目标,开展精准帮教并动态监督


检察机关结合其4人家庭失管失教、法治观念淡薄等共性犯罪原因与每名未成年人个性化的“矫治点”,如郑某的情绪自控力弱、林某沉迷网络等,邀请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制定具体的帮教计划:除了与家长参加线上、线下法治教育活动与团体心理辅导的共性化帮教工作外,郑某定期参加心理咨询师的学习情绪管理专题辅导,林某主动承担家务,记录感受体验等。同时,检察机关立足保障学业就业,组建帮教小组微信群跟踪考察,灵活掌握帮教的频率与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对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影响,并要求控制知情范围,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鉴于其4人考察期内表现良好,四个家庭也有较大改变,亲子关系融洽,检察机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郑某就读于某职业高中,陈某、林某已就业,郭某已成为某西点店的烘焙师。


【典型意义】


一是对涉罪的在读学生与已就业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影响。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可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方式,利用假期和远程方式办案帮教,在心理辅导、隐私保护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达到教育、管束和保护的有机统一。


二是加强沟通,争取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与辩护律师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对附带条件执行效果的动态监督,实现精准帮教。检察机关应就附带条件、考验期限等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使其自觉遵守并切实执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与辩护律师是参与帮教的重要力量,通过释法说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与各方达成共识,形成帮教合力。同时,对附带条件的执行要加强全程监督、指导,掌握落实情况,联合其他社会机构、组织、爱心企业等共同开展帮教工作,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典型案例三: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监护侵害、督促监护令、强制报告制度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监护侵害案件时,要结合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与监护意愿来综合评估监护人能否继续承担监护职责,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措施。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报案不及时的问题,检察机关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地,以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主体形成主动报告的意识,积极履行报告的义务。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6日,李某的妻子在海南某医院早产双胞胎女婴李某甲、李某乙。7月10日,经检查发现李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三尖瓣下移(畸形)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在此期间,李某为其妻子、双胞胎女婴已支付人民币1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因该病难治且家庭拮据,无力继续支付治疗费用,遂准备放弃治疗。李某便联系其朋友黄某,将情况告知后,黄某联系某医院太平间的老板戴某,后三人商议将女婴李某甲放置在该医院太平间等其自然死亡。同年7月15日,李某和黄某二人将女婴李某甲交给在该太平间的工作人员余某,后余某便将李某甲抱至太平间解剖室,放在解剖台旁置物架的最底层,并用一个塑料盆盖住,等婴儿自然死亡后再处理后事。期间,李某多次联系黄某询问李某甲是否断气死亡,黄某询问戴某后得知李某甲未死亡并将该情况告知,李某以为有他人给李某甲喂食,遂要求停止喂食行为。同年7月23日23时21分,文昌市公安局某法医在该解剖室工作时,听见婴儿哭声,发现女婴李某甲后报案。同日李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情况好转,并于同年12月1日出院,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


同年7月24日,李某、戴某、黄某、余某主动投案。我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根据案发原因及社会危险性研判,建议公安机关对该四人采取非监禁刑强制措施,同时向市政府、政法委汇报案情,落实被害人李某甲的安置与救助工作,后被公安机关采纳。2021年5月14日,我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戴某、黄某、余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对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黄某、戴某、余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精准定性,依法对李某等4人适用非监禁刑。


1.精准适用法律,李某、黄某等4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针对李某等4人的行为定性问题,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遗弃场所太平间是关键点,承办检察官实地考察查明太平间的内部区域设置、日常管理运营情况,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李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是被害人被放置在太平间,获救希望渺茫。太平间是特殊场所,规模小、人流量少。该太平间位于医院地下一层,尸体出入量很小,大部分时间是大门紧闭的状态,且根据医院的承包协议,未经许可,非太平间车辆和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实际上也鲜有人该进入地下一层,被害人极难被他人发现并救助。


二是李某主观上希望被害人死亡。李某因被害人的医疗救治费用高难以承担,遂产生放弃治疗的念头,欲其死亡以求解脱;且本案被害人是重病婴幼儿,极度依赖监护人的照抚,一旦脱离家庭监护与社会救助,就难以存活。李某将婴幼儿放置在太平间,任其自然死亡,得知婴儿仍存活后,叮嘱不再喂食,追求提前结束婴儿生命的结果。


2.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对李某等4人适用非监禁刑。考虑到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大,其4人主动归案、供述稳定,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较小,且被害人意外被发现后,经救治身体机能恢复正常,未造成实际伤亡结果,加上李某是家庭支柱,其有一年迈母亲与另外两名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将其羁押不利于对其子女的照管,且其家庭愿意继续抚育被害人。故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经委托社会调查,依法对李某等4人取保候审,并建议对四人判处缓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此外,得知被害人病情好转,李某深感愧疚,经教育夫妻二人愿意继续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被害人出院后已实际被二人继续抚养,成长状况良好,我院考察后未对李某提出撤销监护权建议。


(二)制发检察建议,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1.制发检察建议。我院经依法调查核实后,梳理出5件医护人员在问诊中明显发现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却没有报案或举报相关线索的案件,向市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在辖区医疗机构开展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专题宣传学习,建立完善的报告备案制度,压实主体责任,规范医院太平间的运营管理,尤其是尸体交接与转运的交叉核查手续,建立日常巡查机制,防范利用太平间人迹罕至、传统忌讳等因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联合市卫健系统召开强制报告工作推进会。案发后,我院联合市卫健委召开推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卫健系统160余人参加会议。我院详细介绍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背景与形成历程,解读了强制报告制度相关内容,提示医务工作者以及从业人员注意事前处理措施、发现线索的报告流程以及保密义务,做到“高度警惕、详细询问、如实记录、立即报案、部门备案、保护隐私”,以进一步形成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合力。


(三)因人施策,合力督促,制发督促监护令。


为落实家庭保护责任,强化监管主体与责任意识,我院会同市关工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妇联、被害人住所地的居委会以及海南省友善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举行“督促监护令”宣告送达仪式。承办检察官现场宣读督促监护令,对李某进行训诫,并与参会人员一同开展亲职教育,对李某的监护缺位、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使其认识到监护失职的严重后果,现场签署监护承诺书,表态今后严格遵守督促监护令的要求,加强对孩子的身心关注,配合检察机关的教育矫治工作。同时我院建议部门间强化协作,推动实现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发挥合力优势,落实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救助工作。


(四)创新工作方式,落实关爱救助。


1.对被告人李某开展心理疏导。针对监护人对孩子的亏欠心理,我院引入司法社工参与办案工作新模式,委托经验丰富的司法社工、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李某夫妻开展心理疏导,引导其2人调整心态,治愈心理创伤,为孩子创造温馨的成长环境。


2.启动司法救助,持续跟踪考察。秉持对未成年人及时救助、有限救助的理念,我院快速启动对被害女婴的救助工作。本案中,被害女婴的母亲是文昌市某学校的教师,因担心开具救助文件会扩散此事,对其工作及往后孩子的学习、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迟迟不愿配合开展救助工作。承办检察官到其家中关心慰问李某甲,耐心解释,消除顾虑,并帮助拟写贫困户证明书,模糊处理有关涉案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家庭隐私,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2500元。不止步于保护孩子“一时周全”,更致力于孩子的“一生健康”。案后专人添加李某夫妇的微信,动态掌握家庭监护与孩子健康情况,确保监护人切实履行看护责任。


【典型意义】


一是让司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针对监护人侵权案件,在充分调查评估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人格品性与对孩子的感情基础后,对于“事出有因”、认罪悔罪态度佳的监护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体现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精神,也能“让爱回家”,防止家庭难题恶性循环。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情,对李某等4人适用非监禁刑,彰显司法威严,也让其感受到司法温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强制报告制度工作见成效,医护人员工作中发现线索主动报案。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卫健委联合检察机关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培训会,督促各医疗机构宣传学习,制定层报流程、报告备案制度与涉密材料保存等规范,目前收到卫健委强制报告线索8件,其中5人已被刑事立案,这些报案线索是强制报告制度推进工作成效的充分展现。


三是实现检察能动履职与社会治理同频共振。涉案医院已于2021年12月15日解除太平间的承包协议,由该医院自行管理太平间,针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管理漏洞,已建立健全专人管理尸体、交接尸体台帐制度、清洁消毒制度与追究问责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在国家治理大格局中推进检察工作,坚持在司法办案中参与促进依法治理。


[责编: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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