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邢晓姗)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扣押在案的陈某挪用的公款及违法所得共1100余万元,予以追缴和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任乐东信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以发放“安保工资”“中秋补贴”“备用金”等名义擅自挪用信达公司经营收益9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一部分用于经营宾馆,获取收益13万元;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收益120余万元。至案发时产生的收益为130余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100余万元。案发后,陈某主动退还挪用的公款及产生收益共计1100余万元。
乐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9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近年来,乐东县法院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依法严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并坚持“请进来”普法和“走出去”送法相结合,通过旁听庭审、法治讲座等方式开展“送法进机关”活动,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为持续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作出应有贡献。
法官表示,该案用身边的案例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警钟长鸣,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敬畏党纪国法,不踩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纪律上的清醒人、作风上的实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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