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刘涵婧)被告人高某才、饶某智因结伙贩卖毒品,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近日,乐东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高某才、饶某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10月14日,麦某菊通过手机陌陌聊天软件联系被告人高某才,询问是否有毒品购买,高某才表示有“开心粉”出售,每包600元。随后,高某才到儋州市那大镇“18”酒吧询问饶某智是否有毒品,饶某智联系“小杰”后,高某才驾驶小轿车载饶某智到那大镇满意100连锁酒店,等待饶某智进酒店找“小杰”,不久后其出来告诉高某才拿到了1包K粉。高某才通过手机联系麦某菊并将自己的位置发给麦某菊。之后,麦某菊与洪某某到那大镇满意100连锁酒店对面公路,饶某智将1元面额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交给麦某菊后离开。同月15日,高某才到那大镇鑫金穗商务宾馆308房找麦某菊,麦某菊通过微信向高泽才转了200元毒资,这时民警冲出将高某才抓获。随后饶某智收到短信,也到达鑫金穗商务宾馆,被民警抓获。
民警扣押了高某才的白色IPHONE手机1部和黑色IPHONE手机1部,饶某智的黑色小米手机1部,麦某菊购买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02克)。经鉴定,涉案的1包毒品可疑物检出氯胺酮成份。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才、饶某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贩卖氯胺酮0.02克,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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