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朱美如 陈晓萍)2月22日,屯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屯昌县屯城镇某村委会某居民小组组长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屯昌县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屯昌县屯城镇某村委会某居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开发房地产项目,出售某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单独和伙同他人共同受贿人民币4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35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屯昌县监察委及社会各界群众近50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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