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京锋 通讯员 李尚原)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曾某明知对方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前提下,仍先后将名下2张银行卡及1张绑定的手机卡租借给他人用于资金结算,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经查明,曾某的其中1张银行卡被用于向电信诈骗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短短半个月,该银行卡流水金额高达750余万元。
澄迈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进行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曾某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宣告缓刑,故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澄迈县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出借或买卖银行卡过程中可能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每一张“被出卖”的银行卡、手机卡,也许就是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请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也不要向他人购买。同时,请注意保护好您的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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