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莫掬岚)为提高群众社会法治意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3月29日上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加茂镇政府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文某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保亭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严家亮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案件当庭宣判。辖区50余名种养大户及农户代表受邀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文某信在村边流动卖农药的商贩手中,购买来源不明的半斤农药,2022年1月,文某信将半斤农药配药两次使用在其种植的豇豆上。2022年2月21日,保亭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文某信种植的豇豆进行抽样定量检测,经检测文某信种植的豇豆上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0.83mg/kg、甲胺磷0.062mg/kg。被告人文某信当庭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信长期从事蔬菜的生产、销售,明知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却将剧毒、高毒农药喷洒于其种植瓜菜并向市场销售,致使大量含有剧毒农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蔬菜流入农贸市场、餐饮店、百姓餐桌,使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临风险,侵犯了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文某信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2000元;追缴被告人文某信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文某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支付赔偿金60000元,上缴国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严家亮向旁听人员释法明理,呼吁大家购买农药一定要到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齐全的农资店购买农药,并严格检查产品包装、有效期、合格证等相关信息,按照说明书使用农药,避免过量使用,造成农药残留,危及他人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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