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施建兵 通讯员 程国干)近日,陵水县法院对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卓某新受贿一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卓某新在担任陵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陵水县开展少数民族乡镇扶贫工作采购扶贫物资项目中接受他人的请托,为他人在承揽采购项目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感谢费现金65万元。
陵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某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新认罪认罚,且主动全部退赃,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陵水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优势,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做到审判一个教育一片,警示各单位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清廉陵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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