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王倩)被告人王某珠,女,1998年生于海南省澄迈县,原系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明珠广场五楼手机店促销员。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珠利用其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明珠广场五楼某手机店内做促销员的身份,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从在美兰区海秀东路明珠广场开店销售手机的被害人郑某雄等13人处,以调货名义骗取117部手机,然后以低于进货价格变卖给符某明、顾某宾,所得款项被其支配。
被告人王某珠从上述被害人处共骗取117部手机,价值共计288898元,除支付被害人郑某雄1300元和被害人陈某妹1800元外,其余变卖所得款项被其占有并支配。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珠到海口市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57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珠退赔被害人郑某雄等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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