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唐慧慧)3月20日下午,东方法院对欧某雄涉恶团伙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10年至3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庭审现场,市委政法委牵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干部、农村“两委”干部、群众等150名人员到庭旁听,同时邀请多家媒体进行全程报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欧某雄、欧某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砍伐桉树,且为了开路运输林木而任意损毁他人已经挂果的果树,在派出所已出警处置的情况下,仍再次强行砍伐。当遭到被害人欧某云、符某标等人制止时,将欧某云殴打致轻伤。
2017年6月,被告人欧某雄因其小轿车被欧某荣的儿子砸坏而怀恨在心,在派出所已出警处置的情况下,仍纠集被告人欧某发、欧某光等四十多人持械对欧某荣兄弟几家进行随意打砸,在打砸过程中叫嚣其就是政府,想打谁打谁。
另查明,被告人欧某雄长期拖欠货款,在债权人起诉并经法院判决后,欧某雄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生效判决,也不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且隐瞒和转移其财产收入,被东方法院司法拘留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雄作为村“两委”干部,本应带头遵纪守法,但欧某雄却利用“两委”干部的影响和宗族势力,纠集被告人欧某发、欧某光等宗族兄弟,横行乡里,为非作恶,多次通过威胁、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一股以欧某雄为首、以宗族成员为主要参与者的恶势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该恶势力团伙的被告人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东方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欧某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欧某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欧某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据了解,此案的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地方恶势力团伙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旁听了这宗涉恶案件宣判,让我切实感受到了国家对依法治国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给我们的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打了一支‘强心针’,希望法院以后能及时向社会公布类似对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以此来震慑违法犯罪”。 东方市板桥镇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东方法院强化责任意识,精心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下一步,东方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攻坚克难,迎难而上,严格依法审理好每一宗涉黑涉恶案件,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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