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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中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 三男子贩卖毒品被重罚

2019-03-25 11:31:51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张余武 马润娇)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决一起贩卖毒品案,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祝某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某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据悉, 2018年3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禄电话联系被告人祝某贡欲购买50克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每克毒品海洛因价格人民币630元,并定在海口市秀英区向荣村302号门口附近进行交易。陈某禄将其中毒资人民币17000元在毒品交易前通过微信提前转账给祝某贡,约定剩余毒资待交易完成后给付。当日15时许,双方来到上述交易地点,祝某贡将1包50克毒品海洛因交给陈某禄,陈某禄将剩余毒资交给祝为贡。
  
  2018年3月29日13时许,吸毒人员陈某和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禄欲购买1包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荣山村进行交易。17时许,陈某禄携带1包毒品海洛因来到交易地点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其携带的1部手机和毒品可疑物1包 (净重0.04克)被查获。经鉴定,该包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3月29日18时许,陈某禄电话联系祝某贡欲购买50克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每克价格为人民币630元,并定在海口市秀英区向荣村302号门口处交易。后祝某贡来到交易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其携带的毒品可疑物1包和手机1部被查获。随后民警前往祝某贡租住的向荣村恒欣公寓进行搜查,并从其房间内查获4包毒品可疑物、电子称1台、现金人民币32600元及银行卡2张。经鉴定,其中2包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33.33克);3包毒品可疑物检出是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08.87克)。
  
  2018年3月28日16时许,吸毒人员符某发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培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海口市秀英区向荣村菜市场附近进行交易。18时许,二人来到向荣村菜市场路口处,林某培将1包毒品海洛因出卖给符某发,得款人民币200元。2018年3月29日19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向荣村5号508房抓获林某培,并从林某培处扣押到毒品可疑物5包,净重1.84克,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400元。经鉴定,被扣押的5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祝某贡、陈某禄、林某培于2018年3月29日被澄迈县公安局桥头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贡、陈某禄、林某培罔顾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祝某贡贩卖毒品海洛因183.33克、甲基苯丙胺408.87克,毒品数量大;被告人陈某禄贩卖毒品海洛因50.04克,毒品数量大;被告人林某培贩卖毒品海洛因1.84克,被告人祝某贡、陈某禄、林某培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祝某贡、林某培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禄到案后主动提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上家祝某贡,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其当庭翻供认罪态度差,在立功的情节上应予以考虑;被告人祝某贡、陈某禄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祝某贡、陈某禄对判决没有意见,林某培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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