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王烁)近日,五指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花梨木盗窃案,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了解,2017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王某伙同杨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驾驶一辆租赁小轿车,从儋州市窜至五指山市偷盗事先踩点好的花梨树。2017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王某伙同杨某(已判决)驾驶小轿车,从儋州市再次窜至五指山市毛阳镇行窃花梨树。经查明,被告人钟某、王某二人共窃得17棵花梨树,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为223253元。
五指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多人秘密窃取他人种植的花梨木,涉案价值人民币223253元,其中既遂120694元,未遂102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该案系共同犯罪,钟某通过租赁车辆为盗窃行为提供便利,且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在该案中亦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该案盗窃未遂的部分,价值人民币102559元,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钟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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