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刘涵婧)近日,乐东一男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乐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该男子名为韦某秀,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海南省乐东县利国镇赤塘村人。2018年6月25日,何某武手机联系吉某耀(已判决)购买毒品,吉某耀表示同意。后吉某耀联系韦某秀购买毒品并向韦某秀(微信昵称:山清水秀)发了人民币200元微信红包,双方约定在乐东县利国镇赤塘村十六队36号对面的乡村美食店旁的厕所里进行毒品交易。之后,韦某秀与吉某耀、何某武等人先后到达交易地点附近。吉某耀、韦某二人进入乡村美食店旁的厕所后,韦某秀拿出2包用黄色条纹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可疑物,擅自打开并取走其中1包毒品可疑物的部分,将剩余的毒品可疑物及另一包一并交给吉某耀后离开交易地点。吉某耀吸食了韦某秀打开过了的毒品可疑物。之后,何某武进入该厕所里,吉某耀将剩余1包毒品可疑物交给何某武。交易完成后,民警将吉某耀当场抓获,并扣押其OPPO手机1部。何某武将上述涉案毒品可疑物1包上缴公安机关。经称量,涉案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0.04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毒品可疑物1包,检出海洛因成份。
乐东法院认为,韦某秀明知是毒品而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0日,乐东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韦某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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