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刘涵婧 邓鹏)近日,乐东县法院审理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容某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玲伙同其男友容某武(已判决)组织3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并免费提供食宿。容某武组织卖淫妇女到酒店房间等待客人,负责拉客、收钱,并建立微信群对卖淫活动进行管控。李某玲负责做饭、通知卖淫妇女上班、放风、发放获利分成等。被告人容某雄协助容某武、李某玲将客人带到酒店挑选卖淫女嫖娼,共非法获利1600元。
乐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玲伙同他人组织三名以上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容某雄为组织卖淫的运送人员,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容某雄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被告人李某玲、容某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呼吁,切勿触犯法律红线,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远离“黄、赌、毒”等败坏社会道德风气、害人害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群防群治持续净化社会风气。
[责编:林前方]
版权所有 法治海南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2470号 电话:0898-65341516 投稿邮箱:hnk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