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王烁)近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醉驾案,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查明,2017年10月3曰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与其表弟黄某等人在五指山市某KTV喝酒、唱歌。期间,五指山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民警到五指山市某KTV对胡某等人所在的包厢进行例行检查,黄某因未携带身份证被民警带至五指山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被告人胡某见状一时情急,在饮酒的情况下仍抱侥幸心理,驾驶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到黄某住处帮其拿身份证,随后又驾驶摩托车到五指山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将黄某身份证交给民警。民警发现胡某身上有酒气,便将其带至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后送往海南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胡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0900mg/100ml。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五指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近期,五指山法院公开宣判多起醉驾案,起到了向社会公众警示教育的作用,倡导大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的平安和谐,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责任编辑:宁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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