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杨阳 符多爱)8月23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威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992年,申请执行人邮政集团东方分公司在位于东方市东河镇广坝村广坝路4号建设了一栋三层楼的原大广坝邮政所办公楼及宿舍楼。2002年,因行政区划改革,东方市原广坝乡人民政府与东河镇人民政府合并,撤销了广坝乡行政建制,邮政集团东方分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销大广坝邮政所,暂时闲置该地上用于办公的营业楼和员工宿舍楼。被执行人刘某乙等人在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入住该地上原大广坝邮政所居住生活至今。2021年7月,邮政集团东方分公司多次与被执行人交涉搬离事宜,但被执行人坚决不同意搬出,邮政集团东方分公司遂诉至法院。东方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乙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立即搬离位于海南省东方市东河镇广坝村广坝路4号的原大广坝邮政所房屋。因刘某乙等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邮政集团东方分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东方市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东方市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张贴腾房公告,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多次到现场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告知其按照法律规定自行腾房,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搬离涉案房屋。
因涉案房屋系国有资产,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清退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拟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后,8月23日,东方市法院组织干警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在市委政法委的监督下,在市公安局、市卫健委、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的配合下,对涉案房屋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并搬离房屋。执行现场,被执行人迫于强制执行的强大威慑力,积极配合法院腾房行动,此次强制执行得以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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