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朗小团 通讯员 杨蝶)4名男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牛百叶,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覃某某等4人1年11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22年2月,“阿斌”(基本情况不详)与被告人覃某某商议从我国西南某邻国走私入境国家禁止进口的牛百叶。“阿斌”负责牛百叶的货源及组织他人在广西接收、运输牛百叶至重庆市等地。覃某某负责联系运输牛百叶的快艇、车辆等运输工具及组织他人在儋州市光村镇海边搬运走私入境的牛百叶,再将牛百叶装车运输至广西玉林。覃某某先后召集被告人劳某某、吴某、陶某等人参与走私。劳某某负责招募及驾驶皮卡车搭载搬运工至现场,并指挥搬运工作,亦参与搬运牛百叶。吴某负责观察潮汐、选取快艇的登陆地点及通过对讲机与驾驶快艇的人联系。陶某负责记账、支付部分搬运工的报酬及购买石油、香烟等物品,租赁客车用于走私,有时候亦参与放哨、搬运牛百叶。2022年4月21日,覃某某等人走私127袋牛百叶打包装车到梁某某的货车后,梁某某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称重,被扣押的127袋牛百叶共6646斤。2022年5月25日凌晨,覃某某等人走私189袋牛百叶在运输至打包点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称重,被扣押的19袋牛百叶共1229斤。涉案的7875斤牛百叶,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计433125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劳某某、吴某、陶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牛百叶,价值433125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覃某某等4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吴某、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等量刑情节,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覃某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劳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的量刑建议。对被查扣的7875斤牛百叶建议没收销毁。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儋州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
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覃某某等人为了蝇头小利,不惜违反国家法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此外,走私冻品未经过检验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走私冻品、不参与走私冻品,积极举报走私冻品行为,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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