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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检察院召开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公开听证会

2023-09-11 10:07:15  作者:王京锋 梅艺馨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3430

  本网讯(王京锋 通讯员 梅艺馨)9月7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公开听证会,会议由该院承办检察官严德令主持,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人员进行听证评议。

9月7日,澄迈县检察院召开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公开听证会。

  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会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尾号6962的工商银行卡、尾号7070的农业银行卡、尾号7101的招商银行卡出借给“小海”使用,获利人民币1500元。其中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尾号7070的农业银行卡收取李某、李某斌被骗钱款7998元,尾号6962的工商银行卡收取吉某越被骗钱款4499元。尾号7070的农业银行卡2021年5月4日至9月1日期间共转入521717元;尾号6962的工商银行卡2021年9月15日至9月22日期间共转入1002682元;尾号7101的招商银行卡2021年8月21日至9月15日共转入153472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案移送至澄迈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记录,这次是贪图一时蝇头小利,走向了犯罪道路。在将案件相关情况、法律规定汇总整理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依法从轻减轻处罪条件。

  秉持“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作出不起诉意见,遂决定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全面出示案件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而做出正确的审查判断,保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针对案件办理情况、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做了综合论证,阐述了检察机关决定作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对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提问,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详细说明解答和释法说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认真审核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后,在评议和表决中,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并对检察机关为挽救误入歧途青年,人性化办案所做的努力给予积极肯定。

  “感谢大家给予我重新改过的机会,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宽大处理,我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做犯法的事了。”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深刻检讨和忏悔,并表示今后将遵守法律,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下一步,澄迈县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充分贯彻注重打击与保护并举,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可感可知可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温度,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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