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京锋 通讯员 林余蓉 王乙斐)近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王某某受贿罪一案证据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掌握刘某某犯罪证据后,于8月25日依法向澄迈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2月6日,王某某在家中将60万元交由刘某某,并告知刘某某该笔钱款为收取的好处费,不能存在自己名下,让刘某某代为保管。刘某某在明知60万元为王某某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仍前往银行存入自己银行卡,帮助转移、存储,隐匿资金来源。
直至2023年1月,刘某某将上述钱款取出,用于退缴王某某受贿案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使刘某某清楚认识到该行为的危害性及后果,并表示认罪悔过,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8月25日,澄迈县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洗钱罪,向澄迈县法院提起公诉。9月6日,澄迈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定性及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件体现出了澄迈县检察院不断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严格惩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态度。
下一步,澄迈县检察院将继续落实“同步审查”工作机制,坚持“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反洗钱力度。在办理洗钱案件中对案件证据全面审查,尽可能查清洗钱后资金去向,及时查封、扣押、冻结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依法追缴洗钱人员违法所得,杜绝任何人员从洗钱犯罪中获利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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