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李芳芳 王安扬)4月10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庭审现场
据悉,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2月31日19时许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五指山市环市西路路段处时被五指山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调查,发现黄某某饮酒后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将黄某某带至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该血样经送三亚市中医院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263mg/100ml,属醉酒驾驶。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黄某某提起了公诉。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庭上,黄某某对自己的酒驾行为悔恨不已。
据了解,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抱有侥幸心理是导致“醉驾”高发的主要原因。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通过此次公开庭审的形式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莫心存侥幸,酒后驾车。醉酒驾车一旦被查获,无论发生危害后果与否,都将面临1至6个月的拘役,终生被贴上受过刑事处罚的标签并记录到个人档案。
[责任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