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京锋 通讯员 黄国静)近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非诉执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成功化解2起扶贫攻坚桥梁、公路工程项目占用林地行政争议案件,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2019年9月,澄迈县交通运输局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在澄迈县文儒镇红岗农场十一队修建桥梁和护坡、在澄迈县西达农场坡养村到福龙村以及南岛队到胜利队之间修建扶贫攻坚农村桥梁和公路工程。2022年4月,澄迈县林业局在开展森林督察图斑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上述2项工程均涉嫌违法并将线索移交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后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桥梁、护坡、公路为由对澄迈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及分别罚款53200元、212520元。经催告,澄迈县交通运输局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于2023年1月30日、2023年2月17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份行政处罚决定。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均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恢复原状的处罚事项由澄迈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澄迈县交通运输局认为,根据琼府[2012]5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第(2)项的第②点精神及省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的规定,采用“不征不转”的方式修建农村公路桥梁工程,不需要单独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及申请非诉执行不当,遂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澄迈县检察院调查了解后,认为根据琼府[2012]5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第(2)项的第②点精神规定,农村公路简化工可报批阶段的审批条件,省略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压矿评估、地灾评估、水土保持、环评审批等手续,但并未列明可以省略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省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规避农用地转用管理,损害农民权益,变相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根据上述规定,采取“不征不转”方式建设的项目仍然需要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因此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法院的生效裁定并无不当,程序合法。但涉案桥梁、公路工程系扶贫攻坚战农村公路工程,属于民生工程,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仅造成当地群众的出行不便,还造成扶贫资金和国有财产等公共资源的浪费,且涉案桥梁、公路工程占用的是IV级保护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属于可以依法合理使用的林地范围。澄迈县检察院调遂召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资规、林业、财政及属地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制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案,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通过释法说理及沟通协调,推动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进一步协调各单位通过补办相关手续、调整规划的方式妥善处理此次争议。
经检察机关推动督促,澄迈县交通运输局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资规、林业部门对接,提交涉案两工程项目补办手续及调整规划所需的相关材料,同时全面梳理该局2019年以来建设的项目,进行清底摸排,集中报请补办审批,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图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积极启动将案涉项目的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为非林地的程序,经省林长制办公室审批,涉案2项目工程已经完成规划调整;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2件行政处罚案作结案处理,不再对涉案扶贫公路、桥梁实施恢复原状工作,上述行政争议得到妥善化解。
此次行政争议化解,一方面从根源上解决了交通运输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林业和资规部门之间关于“修建农村公路是否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分歧问题,有利于推动同类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调整规划的方式,保留已经建成的公路、桥梁工程,既保障了当地群众的出行便利,又避免造成扶贫资金和国有财产等公共资源的浪费。
[责编:刘慧]
版权所有 法治海南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2470号 电话:0898-65341516 投稿邮箱:hnk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