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京锋)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某日,蔡某(已判刑)与周某(已判刑)在海口市琼山区某酒店门口处,以1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苏某处购买了1小瓶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氯氮平成分的粉末状毒品。之后,二人约被害人陈某见面喝茶,将事先准备好的粉末倒入陈某的咖啡杯中,并在陈某饮完后邀约陈某打麻将,利用受害者服用该类毒品后意识变得模糊的状态,作弊骗取其11500元。后陈某因感觉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发现其尿样中检测出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便报案。
2021年9月24日17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抓获周某,当场从周某的手提包内扣押到之前从苏某处购买的装有毒品的瓶子;2021年9月25日22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抓获蔡某。2023年6月12日苏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称量,从周某处扣押到的瓶子装有的粉末净重0.2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氮平成分。
经审理,澄迈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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