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邱明岸)为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何书权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化解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原告邢某某与陈某于2021年8月7日签订《鱼塘租赁协议》承租2口养殖鱼塘并用于罗非鱼养殖。在养殖过程中,原告对2号养殖塘进行清塘处理,挖取塘内的淤泥土方堆放在鱼塘堤坝上。期间,原告堆放淤泥土方的堤坝下方的暗管因破裂发生污水外排。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线索后,经调查认定原告存在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行为,遂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原告不服,提起该案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及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案涉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存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有误的问题,具体为行政相对人对堤坝下方存在他人安装的污泥排放管道并不知情,管道排放的污泥并不是出自行政相对人的案涉养殖塘,且暗管污泥外漏与淤泥堆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明。庭后,承办法官利用府院联动机制召集文昌市司法局、被告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昌市东阁镇政府进行会商,向被告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反馈案涉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积极引导通过自纠的方式解决该案争议,以维护法治政府的形象。经沟通协商,与会的单位均充分肯定法院的意见。被告表示,会后将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尽快做出处理。
次日,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被告的工作人员,获悉被告同意撤销案涉处罚决定。承办法官趁热打铁,随即和原告取得联系,组织了一次现场协调会。会上,被告当场主动表态,当时做出处罚决定时认定原告存在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事实确实有误,将主动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希望原告理解。同时,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原告表示,被告既然同意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其愿意撤回起诉。承办法官提出,原告从下面乡镇上来不容易,建议被告是否可以现场制作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的决定书。随后,被告向原告制作并送达了撤销处罚决定的决定书,原告也当场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书。至此,该起案涉行政处罚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诉中协调既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降低上诉率、申诉率和提高息诉服判率行之有效的举措。下一步,琼海市法院将继续探索行政纠纷多元化解的经验,尽快搭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将行政争议化解融入到诉源治理工作之中,把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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