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家震 霍凯 通讯员 刘文豪)6月1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孙某潇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及孙某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潇于陵水县英州镇雅都荟x号楼xx商铺经营“某工艺品”店,2021年10月孙某潇从一直向其提供工艺品的李某(另案处理)处进货砗磲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到其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2022年1月26日,陵水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人员在孙某潇经营的店现场查获砗磲28件。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2瓣砗磲贝壳为库氏砗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9瓣砗磲科其他种贝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砗磲总价值为人民币59500元;7件砗磲工艺品为砗磲制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制品。经陵水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认定,7件砗磲工艺品价值2625元。孙某潇非法获利240元。
被告人孙某妹于陵水县英州镇碧桂园珊瑚汇xx号经营“某工艺品”店,2020年起孙某妹从一直向其提供工艺品的李某(另案处理)处进货珊瑚和鹦鹉螺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到其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2022年1月26日,陵水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人员在孙某妹经营的店现场查获鹦鹉螺3件、白珊瑚13件、苍珊瑚3件。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3件苍珊瑚骨骼样品、12件疣状杯形珊瑚骨骼样品、1件鹿角杯形珊瑚骨骼样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件鹦鹉螺螺壳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91950元。孙某妹非法获利3000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并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了质证并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陵水县法院对上述二案分别审理后当庭宣判,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孙某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孙某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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