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家震 霍凯 通讯员 王盈)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商品房住宅小区已成为人们居住生活的主要场所,小区物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业主生活的品质和幸福指数,反过来业主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是否愿意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也影响着物业公司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双方对物业费收取、服务质量、服务期待值存在错位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
今年,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陵水某物业公司起诉小区业主要求其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陵水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折减支付物业费。
原告系陵水县英州镇某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方,起诉业主要求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17220.48元。业主答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根据双方的证据,案件的承办法官前往涉案小区进行了勘验,勘验结果查明,原告自入驻案涉小区期间,为案涉小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具体情况如下:(一)小区公共共用部分未尽维护义务,公共部分吊顶存在损坏、电梯故障、泳池长期未维护;(二)小区公共区域未尽清洁打扫义务,公共区域垃圾、落叶、建筑垃圾随处可见,均未被清理;(三)小区安保义务形同虚设,案涉小区没有保安值班,监控室设备损坏,处于长期未使用状态;(四)该小区存在断水断电问题;(五)物业未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服务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陵水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已经造成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水电供应等公共秩序严重恶化,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使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无法实现。陵水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构成违约,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陵水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折减支付物业费。
据悉,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原因大多是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认为其侵犯业主权利而拒绝支付物业费。故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提供物业服务质量存在重大瑕疵的物业公司,应根据其违约情形,适当减免物业费。法官同时也提醒业主,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不满意或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否则物业服务正常管理所需经费则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小区整体运营管理。由此也能督促和鞭策物业公司采取措施及时改善物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及时消除双方怨气,避免造成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对立,陷入法律对抗和情绪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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