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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4-07-12 10:02:29  作者:王京锋 袁蕊 李子瑜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3180

  本网讯(王京锋 通讯员 袁蕊 李子瑜)近期,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该案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小帅(化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小亮(化名)借款,双方签订了一张金额为45000元的借条。小亮表示,借条载明的还款日到期后,小帅置之不理、分文未还,为了拿回借款,故将小帅诉至澄迈县法院。

  庭审时,小帅经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小亮当庭陈述,小帅欠其45000元,其中,有16660元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借出,剩余借款则是通过现金方式直接给小帅的。对于采用电子支付方式的借款,小亮当庭出具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及双方聊天记录,证明其16660元转账借款属实;对于采用现金交付方式的借款28340元,小亮表示仅能提供一张45000元的借条作为证据。

  随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小帅,小帅表示,自己曾向小亮借款45000元,并签了借条,小亮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自己16660元后,称其家里还有现金,口头约定剩余部分以现金方式借给小帅,但小亮带走借条回家取现金后,至今没有将剩余的28340元给小帅。因资金紧张,小帅一直没有将所借16660元偿还小亮,也不好意思开口向他拿回两人当初签下的45000元借条。

  因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反复沟通、认真梳理核实该案相关证据。最终,被告小帅对于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有异议,对于现金借款的28340元不予认可;原告小亮仅提供一纸借条,未能提供除借条以外的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发生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院对于16660元电子支付部分借款金额予以认定;对于剩余28340元现金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支付凭证,以证明款项确已交付。现如今支付手段越发多样化,大家可选择电子转账或是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尽量不以现金方式出借款项。如需现金借款,应当在交付时让借款人出具收据,还可以录制、拍摄交付过程,用以固定款项已交付的事实。

  [责编:林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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