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唤醒“沉睡条款”,保障拘役犯的“回家权”

2024-07-12 15:38:39  作者:朱家震 霍凯 梁昌伟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1270

  本网讯(朱家震 霍凯 通讯员 梁昌伟)近日,服刑人员汤某在三亚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获得“回家权”,及时处理好公司业务,并于规定的时间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5月11日,汤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汤某被交付三亚市第二看守所服刑。服刑期间,汤某经营的公司需要支付员工工资、签订业务合同等,其向管教干警提出希望能回去处理公司业务的申请。

  三亚市第二看守所收到申请后,提请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并对程序进行指导。驻所检察室干警了解相关案情和汤某入所以来的相关表现,与看守所共同研判,决定同意汤某的请假申请。随后,汤某于7月3日离所,并于规定的时间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拘役犯的“回家权”一直在“沉睡”状态,此次批准汤某请假回家处理公司业务,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举措。

  [责编:刘慧] 

版权所有 法治海南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2470号 电话:0898-65341516 投稿邮箱:hnk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