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刘涵婧 邓鹏)招投标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遵循的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然而,有些负责招投标事项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违规为一些投标者提供便利,帮助其中标,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罪案,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2010年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黎某利用担任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管理服务处处长、海口市龙华区常委、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处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郭某、冯某等11人在工程项目中标、提前获取投标公司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92万元。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本案被告人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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