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谭凌云 吴雨轩)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成功调解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石碌镇某水库区域内的建筑物进行检查时,发现涉案人员庄某钟在未获县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昌江县某基地原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新建了一处砖混看护房和一处砖铁皮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庄某钟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河道原貌,同时处以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庄某钟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昌江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庭审理期间,原告请求法院主持调解,提出若其自行拆除违建物,行政机关可否不再处罚。行政机关表示,若原告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自行拆除违建物,行政机关可考虑减免罚款。经全面研判涉行政处罚的争议事实,并初步确定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为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法官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召开行政争议调解会,召集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县政法委、县司法局、县检察院等3家单位相关人员参与现场调解。
在调解会上,各单位参会人员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积极展开协商调解工作,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从实际出发,理性协商,妥善化解争议,避免矛盾激化。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拆除违建物并经被告复查合格后,被告变更罚款数额为1000元,原告遂即撤回起诉,该起行政争议得以妥善解决。
下一步,昌江县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府院联动,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推进行政争议从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以能动司法构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全新格局,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助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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