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7日,海南省国营某农场与海南某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亭分公司签订《某农场职工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电梯公寓物业费按1元/平方米/月。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2021年2月4日,海南农垦某农场有限公司与海南某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亭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该公司继续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25年11月9日。被告张某玲系某农场职工住宅小区D-3-13-203房住户,住宅面积为120.07平方米。自2015年6月起被告张某玲未支付物业费,原告海南某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催交物业费及相关费用,被告张某玲仍未支付物业费。因该农场职工住宅小区目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故此事存在纠纷。
【裁判结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某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某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亭分公司支付物业费11526.72元;驳回原告海南某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虽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事实上业主接受了物业分公司作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则该合同合法有效。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依据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事实上业主接受了物业分公司作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则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部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为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也为类似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也提醒广大业主应增强法律意识,按时履行缴费义务,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与安宁。
[责编: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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