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施建兵 通讯员 张耀夫)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宗合同诈骗案中,发现了利用“以租代骗”方式针对二手车商实施的新型诈骗。
坑蒙拐骗,诈骗手法之高
潘某,一个具备“高智商”的犯罪分子,其作案方式让人“眼前一亮”,但却让许多二手车商“防不胜防”。
2023年9月24日,被告人潘某在文昌市某汽车租赁公司以每天300元的价格,向陈某租赁了1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并签订汽车借用合同。同日,潘某联系二手车商钟某,谎称车主陈某委托其代为出售该车,钟某在验车后便与其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先支付部分款项,钟某向潘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了3.5万元。
在尝到“刑世界”的赚钱门路后,潘某便一发不可收拾。
同年9月26日、10月3日、10月8日,潘某接连以相同的作案手法,以每天30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与文昌市不同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用了本田雅阁汽车1辆、丰田凯美瑞轿车2辆后,便立即联系二手车商李某、林某、陈某某,谎称车主委托其代为出售上述车辆,李某、林某、陈某某信以为真,在验车后与其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先支付部分款项。李某、林某、陈某分别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了4万元、2.5万元、4万元。潘某在骗取到钱后用于还债,挥霍一空。
认罪悔罪,难逃牢狱之刑
好景不长,被骗的二手车商在发现自家的“饭碗”被潘某砸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潘某便通过微信退还给了二手车商钟某1万元。2023年10月16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后到案,其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涉案的4辆汽车的价格共计44万元。
案发后,潘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自愿表示认罪悔罪。俗话说,赚钱的“门路”都写在刑法里,但这个“门路”也是打开“牢门”的钥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共计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应以价格认定44万元为准,而非以低价销赃的13万元认定。最终,以被告人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继续追缴潘某的违法所得13万元。潘某在宣判后表示认罪服判,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
投机取巧,不是生财之道
合同诈骗罪,顾名思义就是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行诈骗之事。现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合同已经成为双方建立契约精神的重要凭据,也是双方成立法律关系的根本依据。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许多自以为“高智商”的不法分子便投机取巧、采取以假乱真的方式先从租车公司将汽车租赁到手后,在谎称租赁的汽车系个人或者朋友所有并以需要出卖为由将车卖给的二手车商,即便自己的行为被发现也只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殊不知,这些高明的犯罪手法早已经被司法机关所掌握。
法官提醒,对于来路不明的机动车,二手车商在收购时应当要擦亮双眼,对机动车的所有权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完备、登记备案信息是否齐全、出卖人是否存在恶意低价出卖等行为做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果明知机动车的来源不明、手续不齐全或远低于市场价等情形下收购的,有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汽车租赁公司在提供租赁服务时,要建立完善的租赁信息平台和出租汽车的跟踪管理制度,如遇到诈骗,应当迅速报案,争取把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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