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庆鹏)8月1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五指山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及各乡镇森林公安、护林员、村民代表等130余人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前提下,多次使用铁丝笼在五指山市南圣镇某地猎捕野生动物。经鉴定,张某非法猎捕、出售的野生动物中含舟山眼镜蛇12条、滑鼠蛇9条、眼镜王蛇2条,案涉蛇类总价值为人民币24700元。另有蛇类27条因标本照片的形态特征模糊,无法识别。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蛇类出售16条,获利4630元。未被出售的蛇类均被张某食用。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构成非法捕猎、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并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24700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通过庭审,法官向旁听人员以案释法: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刑法制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发布公告,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禁猎区范围为全市所有行政区域,禁猎期为全年。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公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五指山市法院将立足职能定位,为保护生态资源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提供司法护航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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