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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感纠纷刺伤他人 澄迈一男子被判赔偿11万余元

2024-08-19 09:27:06  作者:王京锋 李名扬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3350

  本网讯(王京锋 通讯员 李名扬)冲动是魔鬼,生活中与人相处发生矛盾时,理应采取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但若因一时的冲动而采取极端的方式伤害到他人,那么便会触碰法律的底线。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被告“阿强”就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原告阿珍(化名)与被告阿强(化名)之间因情感琐事引发纠纷,某日,阿强前往阿珍住处,试图沟通解决双方矛盾,然而过程中,双方情绪失控,争执愈发激烈。冲动之下,阿强在阿珍居所附近拾得一块铁质锐器,向阿珍大腿部位捅刺。经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确认阿珍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对阿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阿珍因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4日后,阿珍因伤引发左下肢静脉血栓等并发症,再次住院治疗18日,产生较高医疗费用。阿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强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总计14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阿珍表示自己下肢静脉血栓也系阿强捅刺造成,承办法官对于阿珍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认定。通过审查阿珍提供的医疗票据、病历记录以及相关的诊断证明等,确认其因阿强的伤害行为而产生的初次治疗费用,以及后续引发血栓等并发症再次入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均与本次伤害事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阿强虽辩称部分后续医疗费用的产生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阿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阿珍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对于原告阿珍超出合理诉求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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