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京锋 通讯员 李名扬)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并督促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欲为自己承包种植的亩作物购买保险,便联系了身为海南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被告朱某。王某在选定合适的险种后,于今年月下旬与朱某签订了《种植业保险投保单》(以下称《保单》),并约定保险期间和出险价格等。后王某向朱某支付了全额保险费,并将办理保险所需相关材料一同交予朱某。月底,王某所投保作物的平均收购价格持续走低,已低于《保单》中约定的出险价格。王某认为既已符合出险条件,便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保险理赔。但朱某却因工作疏忽,实际并未及时处理王某的保险业务,导致王某未能投保成功。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王某遂将朱某及其所在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在仔细审阅案件相关材料及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多角度进行释法说明,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终于被告朱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失误行为,并表示愿意支付赔偿款给原告王某,王某则撤回了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被告当场向原告给付万元赔偿款。至此,这场纠纷得以在庭前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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