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李晓星)5月6日上午,陵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帅寻衅滋事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为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陵水法院积极落实主要领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由副院长吴兴民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庭审过程全程进行网络直播。
庭审现场
据公诉机关指控,以李某明(已判决) 为首,被告人林某帅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团伙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13年9月以来,盘踞在陵水县英州镇一带,为非作歹,肆意打砸KTV等娱乐场所,欺压群众,在陵水县英州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林某帅受他人纠集,多次任意损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5686元,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陵水法院副院长吴兴民担任该案审判长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林某帅进行质证,并作最后陈述。被告人林某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庭审现场
陵水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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