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5月9日上午,美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女乘客陈某荣掌掴海口30路公交车司机一案,并进行当庭宣判。美兰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荣在海口市港澳开发区登上了车牌为琼A0XXXX的30路公交车准备前往海口西站,该车驾驶员为海口公交集团公司司机符某明,被告人陈某荣上车后因车费问题和符某明发生了争执,当车行驶至海口西站时符某明提醒陈某荣下车,陈某荣没有理会。约13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海甸岛五西路万福新村附近时,陈某荣来到驾驶座旁边质问符某明耽误其时间,并将驾驶座上方悬挂的一面国旗扯下扔在地上,符某明要求陈某荣把国旗捡起来,陈某荣在车辆仍在行驶过程中用手朝符某明的左侧脸上打了一巴掌,符某明立刻采取制动措施将车停稳后,报警,并关闭车门等候公安民警将陈某荣抓获。
庭审现场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荣无视国法、不顾公共安全,殴打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的驾驶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荣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公交车司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报警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美兰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
[责任编辑:朱家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