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酒后危险驾驶案件。
2024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澄迈县金江镇文化路六巷路口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到医院抽血送检。
经检验,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澄迈县检察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生命无价,酒后禁驾,要谨记酒驾醉驾危害大、代价高,督促自己及身边的亲朋好友,莫贪杯,莫添悲,杜绝酒后驾车的行为,为自己、为家庭、为社会负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黄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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