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助力海南自贸港营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国际商事纠纷“三位一体”多元化解创新制度优势,将诉讼、调解、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无缝对接,共同推动国际商事矛盾纠纷化解。近日,海南一中院在对审理的涉港澳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发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多元化纠纷解决专题典型案例》。
据了解,发布的5篇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着重从引导推动不同解纷方式有序融合衔接、推进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境外调解机构线上调解助力高效解纷、发挥港籍陪审员优势为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国企与外资企业利益的平衡兼顾等方面,呈现海南一中院在涉港澳台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对于妥善、实质化解国际商事纠纷具有重要借鉴和示范意义。
案例1. 海南某公司与香港居民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引导争议按“诉讼→调解→仲裁”方向多元有序流动,实质性化解涉港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香港居民林某某购买了海南某公司开发的一处海南省内商品房,双方于当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购房合同的预售备案登记手续。后,林某某仅支付前期购房款,至今尚有剩余购房款未付清,海南某公司亦未将房屋依合同约定期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林某某名下。2022年,海南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其与林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海南一中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解除房屋预售备案手续。
办理结果
2022年9月,海南一中院向海南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发出《委托调解函》,将海南某公司和林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委派海南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海南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接受海南一中院委派后,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指定富有调解工作经验和同类案件仲裁审理经验的调解员为本案进行调解。因林某某为香港居民,且居住在香港,为使当事人免于为纠纷化解事宜奔波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最大程度便利当事人,提高调解效率,本次调解通过“线下+线上”模式进行,即调解员及海南某公司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室出席调解活动,林某某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调解员通过对本案案情及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原因进行深度挖掘后,为合同解除后备案的解除、已付购房款的退还、合同履行期间的双方损失等系列关联问题进行了充分梳理总结,并给出多种处理思路。最终,双方当事人结合各自利益,从公平互惠的角度出发,选择了最佳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其后,在案涉合同本无仲裁约定条款的情况下,海南某公司和林某某另行达成仲裁协议,请求通过海南国际仲裁院对其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最终,仲裁庭严格依照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并进行了充分的实体审查,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为双方化解了一场积压多年的矛盾。
典型意义
海南一中院立足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实际,坚持推进构建国际商事纠纷“三位一体”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与海南国际仲裁院多方位协调联动,旨在实现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灵活衔接的新突破,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特色。本案中,人民法院以仲裁机构多年来建立的国际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架构为基础,通过诉前委托仲裁机构调解中心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继而由仲裁机构直接出具仲裁调解书,在实现“诉讼→调解→仲裁”良性、高效循环的同时,真正做到案件“走出法院”,通过诉讼外的“调解+仲裁”双轨运作模式实质化解争议。本案的妥善办理,一方面保障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案件重回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不仅有效缓解了法院案件压力,也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实现便捷、高效的一站式纠纷化解方面具有一定示范和引领作用。
案例2. 香港居民黄某某与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创新,积极办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首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6日,香港居民黄某某因与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向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提交起诉材料。在正式立案前,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案件管理办公室通过国际商事纠纷“三位一体”多元化解机制,将该案委派至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2021年11月12日,经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黄某某与符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向海南一中院申请司法确认。
办理结果
海南一中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9条“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探索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集中受理和审查”的精神,申请人黄某某与符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申请人黄某某与符某某于2021年11月12日经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南一中院受理的首例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对于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而言,如何发挥司法确认程序优势,促进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成为一道亟需破解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特别指出,“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探索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集中受理和审查”,该意见体现了最高院寄希望于海南法院要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特区精神,并为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主动作为提供了政策支持。本案中,海南一中院有效运用自行首创的国际商事纠纷“三位一体”多元化解机制,实现诉讼纠纷与非诉解决方式高效对接,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便利,在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探索。
案例3. 香港某贸易公司与海南某电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发挥“合作机制+智能平台”双重优势,引领传统调解方式换代升级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9日,香港某贸易公司因与海南某电商公司进出口某日本化妆品问题发生争议,遂将纠纷诉至海南一中院,请求海南某电商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案件开庭审理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故海南一中院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民商事在线纠纷调解平台(ODR),将本案委托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IDRRMI)进行调解。
办理结果
2022年6月29日,经过IDRRMI香港调解员进行专业化引导式调解,香港某游轮公司与海南某电商公司就解除案涉《销售合同》、海南某电商公司支付金额及期限等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海南一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2019年12月,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与香港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IDRRMI)建立合作机制。本案系依托该合作机制,并运用创新研发的民商事在线纠纷调解平台(ODR),促成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典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量纠纷产生背景,以及香港调解员在了解当地情况、行业习惯等方面的优势,从专业、高效处理争议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香港与海南在调解方面的互补优势,在委托调解后,通过香港调解员专业化引导式调解,成功打破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僵局。同时,有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将开庭、调解、送达等各环节工作均通过线上方式完成,通过搭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纠纷解决平台,引领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升级换代,调解结果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与好评。
案例4. 海南某特科技公司与端某某、香港WX公司、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安排香港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妥善化解涉港重大案件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4日,新加坡某特公司与香港WX公司签署《物流服务框架协议(国际)》,约定新加坡某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委托香港WX公司提供国际物流服务,并支付运费。2024年2月,原告海南某特公司向香港WX公司、端某某提出运输需求,端某某告知运输路程约为16至22天。香港WX公司承运货物于2024年3月经四川南充海关审批放行,随时可由新疆各口岸出境。后,香港WX公司、端某某始终拒绝配合告知案涉货物的具体状态,拒绝提供报关单等资料,甚至故意提供货物的虚假位置信息,致使货物失控且不知所踪。经原告查证,至起诉时,案涉承运货物现已转委托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存于新疆某海关监管仓、某跨境电商边境仓。据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货物。
办理结果
为妥善化解案件纠纷,促进争议实质化解,海南一中院安排1名香港籍陪审员参加调解工作。原告海南某特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海南一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海南一中院于2024年10月15日裁定准许原告海南某特公司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自海南一中院建立港澳台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机制以来,港澳台籍陪审员参与调解的首例案件。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考虑到海南某特公司系海南省政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和海南省对外出口的龙头企业之一,其年对外出口额占海南省的20%,且案涉货物数量大、价值高,故人民法院立足防范化解外贸领域风险、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通畅,在发挥香港籍陪审员的语言、专业特长,以及熟悉当事人交易习惯、行业情况等优势作用的前提下,切实为自贸港企业纾困解难。本案的妥善办理,在不断拓展港澳台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方式,丰富涉外案件办理与规则机制有效衔接的司法实践,增强涉外审判工作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的法治示范功能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5. 某惠物业服务公司(香港独资企业)海南分公司与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立足“降本增效”促进争议高效、实质化解,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原告某惠物业服务公司海南分公司因与被告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国企)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遂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违约金。
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以某惠物业服务公司海南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造成财产损失为由,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惠物业服务公司海南分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应损失,并下调空置别墅的物业费金额,诉讼请求为300余万元。同时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31套空置别墅的电梯、配电箱、太阳能、门锁等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或更换费用进行鉴定,以确定赔偿的具体金额。因损失涉及电梯、太阳能装置、门锁3个方面,需由3个方面的专业机构分别进行缺失、损坏以及维修重置两轮鉴定,至少需要选定6个鉴定机构进行6次司法鉴定工作,方可进行精准的计算。
办理结果
海南一中院组织多次调解工作,最终双方经协商结算,决定撤回鉴定申请,就互负债务折抵之后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尚需向某惠物业服务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的物业服务费金额、支付期限与方式、逾期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及原告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具体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一方当事人系国营企业,一开始希望根据鉴定结果查明受损事实、通过判决方式结案的意愿较为强烈。经研判,6次鉴定的开展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较高,且因鉴定费用高昂,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有鉴于此,基于双方当事人诉前已经过多轮谈判但收效甚微,为促进案涉纠纷解决实现“降本增效”,法官主持多轮调解,对双方解纷成本高,亦可能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不良后果进行释明。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未正式启动鉴定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诉讼中,国企往往积极追求法院判决,存在持有法院判决可避免因调解让步被追责的消极认识。本案在督促国企敢于担当,避免因增加无谓的诉讼成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不良影响,以及平衡国有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利益等方面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责编: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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