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结伙共同盗窃他人电动车电池等物品,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儋州市检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议,陈某某等三人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2年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9000元不等,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依法退赔各被害人。
2024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伙同黎某某在儋州市作案50余起,盗窃57辆电动车电池、手机和摩托车等物品,价值28183元;被告人黎某某作案40余起,盗窃43辆电动车电池、手机等物品,价值14348元;被告人李某某销赃57辆电动车电池,价值16215元。经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陈某某等三人刑事责任。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介绍,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秘手段,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以海南地区为例,盗窃公私财物达到2000元以上,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入刑标准,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则不受数额的限制。该案中陈某某等三人事先共谋,分工明确,多次在凌晨盗窃数量较多的电动车电池,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入刑标准,且极大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便利性和安全感,应予依法惩处。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广大群众应当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人生观,通过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而非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劳而获。同时,也要提高防范意识,不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管或监控安防措施严密的位置,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朗小团 杜永康)
[责编:刘慧]
版权所有 法治海南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2470号 电话:0898-65341516 投稿邮箱:hnk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