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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假车险”还是“真服务”?五指山市法院:警惕“高仿车险”!

2025-03-04 10:05:33  作者:许国海  来源: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浏览量:10070

近日,村民王某一脸愁容地到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毛阳人民法庭“雨林调解工作室”求助。

在诉讼服务大厅,王某向法官讲述了他最近遇到的烦心事,其购买了不到1年的一辆皮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几乎报废。而更让他糟心的是致电自己购买的保险公司时,却迟迟无人接听电话,一边是几乎报废等待维修的爱车,一边是无人接听的保险公司电话,犯了难的王某希望到法庭提起诉讼维权。

听完王某的描述,法官遂询问王某保险公司名称。王某表示,保险是买这辆车时在购车店一并购买的,保险公司名为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官表示,我国保险公司的名称通常都是某保险公司,而名为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免让人产生质疑。法官通过我国金融监管总局的官网进行查询,发现并无该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面对如此情况,法官遂让王某将保险合同拿出以便做进一步判断。

看到王某拿来的合同后,法官才明白了事情的缘由。原来王某所购买的并非“保险”,而是由某汽车科技公司提供的交通安全服务。王某签订的也并非交通安全保险合同,而是交通安全服务合同。该交通安全服务合同与普通的保险合同高度相似,在保障项目一列中,将常见的“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均改成了“机动车损失服务、第三者责任服务、车上人员责任服务”。还将保险合同中常见的“保险”二字更换成了“保障”二字。此外,该汽车服务公司还明确在合同的第一条记载:本公司非财产保险公司,本公司提供的是行业互助性质的道路交通安全服务公司,为本公司参与商业服务的机动车提供基础的交通风险、防控服务,服务合同是具有行业互助性质的民事射幸合同,不适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官告知王某,该汽车科技公司并非保险公司,其不具有保险业务的权限,但其销售给王某的合同属于统筹合同,虽然王某不能按照《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其责任,但是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统筹公司就被统筹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该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是某汽车科技公司所在地法院,故法官建议王某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立案维权。

听了法官的讲解,王某也明白了过来,并听取了法官的建议。

法官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购车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常见消费,而购车时一并购买车辆保险也成了一种常见的消费模式。但是,有一些非保险公司为了谋取利益,打起了擦边球。他们以高度相似的保险合同、明显优惠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车辆交通安全服务”。该类车辆交通安全服务属于安全统筹,非车辆保险。是通过向车主或公司集资的方式由车主或运输(服务)公司缴纳相应统筹费用,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机动车提供保障,在出现交通事故后,由相关企业提供互助补偿的一种产品,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

法官提醒,购买“车辆统筹或交通安全服务”存在诸多隐患。一是此类公司并非保险公司,属于普通注册公司,不受金融监管。我国对保险公司有严格的监管制度,来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赔付能力,而此类公司仅仅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无金融监管部门对其资金予以监管。二是此类公司在销售“车辆统筹或交通安全服务”时往往会虚假宣传,或者故意掩盖宣传自己不是保险公司的事实,但是其宣传模式、对自己业务内容的介绍又往保险公司方面去宣传介绍。消费者面对其明显低于保险公司的价格时,容易不加审查、草草签订。三是此类公司赔付能力堪忧,主动履行的态度容易让消费者心寒。由于此类公司从创设之初无金融监管,在此情况下此类公司的赔付能力,发生赔付时的担当态度,仅能寄希望于其按照诚信原则。发生事故后,消费者容易遇到“这不赔、那也不赔”的推卸说辞,甚至直接消失。消费者购买服务的初衷成了一场空。因此,希望广大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务必擦亮双眼,切莫贪小便宜。请一定认真审查车辆保险合同内容,分清自己购买的是“保险”还是“服务”。(许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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