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时,向该案未成年人家长发出2025年度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提醒家长在履行监护人职责中的缺失和错位,督促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主动配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陪伴孩子健康成长。
原告赫某某与被告朱某甲原是夫妻,并育有一女朱某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4年2月26日办理离婚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乙跟随被告朱某甲生活,赫某某享有探望朱某乙的权利。离婚后,朱某甲以各种理由拒绝赫某某行使探视权,剥夺未成年人朱某乙享有母爱的权利。故而,原告赫某某诉至琼山法院,要求被告朱某甲协助其行使探望权。
该案经过琼山法院的不懈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赫某某每月探视女儿朱某乙一次,时间为周六上午8:00至周日下午17:30;寒、暑假期间原告赫某某与朱某乙共同生活7天,孩子上小学后,尊重孩子的意愿(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协商,被告朱某甲予以配合)。
承办法官认为,朱某甲作为婚生女朱某乙的父亲,忽视了孩子对母爱的情感需求,使孩子感受不到母爱的温暖,容易给孩子幼小心灵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为此,承办法官依法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朱某甲多关注未成年人朱某乙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主动配合赫某某行使探望权,允许赫某某通过定期团聚或者电话、视频、书信等方式陪伴孩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不仅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更应是其继续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法定义务的延伸,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
据了解,自“护苗”行动开展以来,琼山法院始终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案件办理中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升家庭教育理念和责任意识,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把法治精神融入到具体的家庭生活中,有力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下一步,琼山法院将继续常态化聚焦未成年人成长,积极探索司法保护与家庭、社会教育的协同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王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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