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环境保护造成的破坏,也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给子女做了不良示范。经过此次教训,我明白了禁渔区的范围,也知道了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是40mm,今后不会再非法捕捞了,努力做一个遵法守法的好渔民。”被告人桂某进在庭上对自己的非法捕捞违法行为深表悔恨,并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3月4日上午,海口海事法院在临高县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巡回开庭审理了临高籍被告人桂某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当地村委会、司法所工作人员、特邀调解员及渔民群众等20多人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0月8日,被告人桂某进与三名船员驾驶“琼临渔 XXX”号渔船从文昌清澜港出发,在清澜港附近海域作业,期间共下网捕捞作业3次。次日18时许,在文昌清澜港附近海域被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工作人员查获。现场扣押作业使用渔网2张,渔获物523.14斤。经查询,被告人桂某进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地点位于我省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经鉴定,该2张渔网为单船有袖 (有翼) 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均为28mm,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桂某进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了处理。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围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社会危害性以及如何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普法宣讲,为旁听的干部、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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