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督促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次两起案件源于同一起交通事故,原告分别为A某、B某,被告均为个人C某和D保险公司。2023年12月,被告C某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与原告A某驾驶并搭载原告B某的二轮电动车同向行驶,因C某在与对面来车存有会车可能时进行超车,并在经过弯道时超速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最终导致原告A某、B某受伤且两车存有不同程度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C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A某、B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A某、B某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并在一个多月后出院。经相关机构鉴定,A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209日的误工期、180日的护理期和180日的营养期,且身上的一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两位原告多次与被告C某就赔偿金额问题协商未果,逐向澄迈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审阅案件相关材料及各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并根据两起案件的关联性,决定采取合并调解的方式,将两起纠纷一并处理,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首次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各方的陈述和诉求,但此时原告A某、B某和被告C某仍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在两起案件开庭后,承办法官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再次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C某释明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并说明原告伤情,劝说其尽快给付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向原告说明在被告C某只缴纳交强险,未缴纳商业险的情况下,被告D保险公司所负担的赔偿金额已达到理赔上限。
最终,原、被告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当日,被告C某向两位原告当场给付全部赔偿款,被告D保险公司表示会尽快走完理赔程序,将赔偿金额履行完毕,本次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一纸文书不是案件的终点,案结事了人和才是司法的追求。下一步,澄迈法院将继续践行能动履职,做实“如我在诉”,将案件调解贯穿于办案始终,着力打好“高效调解+主动履行”组合拳,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李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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