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帮工受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甲与A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不久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甲开始到A家中居住,并为A经营的草药进行采摘、筛选、晾晒等工作,期间A向甲支付4000元。某日,甲在屋顶晾晒草药时不慎坠落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甲受伤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甲认为A未在工作场地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其摔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A认为双方为组建家庭一起居住生活,甲自愿帮忙晾晒草药,不应由A赔偿损失。因二人协商不下,甲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A与甲在恋爱的过程中请甲到家中帮其整理中药材,并向甲支付劳务报酬,双方既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也存在劳务关系。A作为接受劳务者,在甲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当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或安全提示。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工作环境安全风险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从本案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A和甲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全案因素酌定A承担70%的侵权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A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若长期、稳定地为对方工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及责任分担。同时还应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现场照片等,避免争议时“口说无凭”。无论是恋人、亲友还是邻里间的劳务合作,均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双方共同筑牢“安全网”,才能让合作关系更稳固,让情感纽带更纯粹。(巩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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