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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法院巧解土地租赁纠纷 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2025-04-10 11:29:49  作者:云淇 夏高森  来源: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浏览量:9450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顺利化解涉企业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承办法官黎盛夏面对面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小微企业的发展。

  2024年3月6日,原告A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山荣农场26队土地转租给被告B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土地榴莲苗苗圃使用,双方针对该转租土地行为签订《租赁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原告将上述20亩土地转租给乙方,租金为50000元每年,一年一付。因原告2024年3月向被告购买4100颗榴莲苗,被告实际占用上述土地25亩搭棚育苗,告知原告超出5亩土地用作给原告放置培育被告所购买的榴莲苗,在原告与被告签订《榴莲树苗买卖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30%货款,即322800元,剩余货款在被告交货时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于3月25日后陆续给被告转款322800元,但被告仅交付了100颗榴莲苗。2025年2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告知三日内交付榴莲苗事宜,以及发函催促被告支付2024年租金50000元,但被告至今一直未作处理,原告迫于无奈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黎盛夏在接到两起案件过后,发现虽然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两起案件是相关联的,便组织双方到庭,全方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考虑到该案件关乎到两家农业公司的健康发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协调作思想工作,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努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经过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理解,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并主动将地上的附着物清除完毕,将土地交还给原告,对于剩余4000棵未交付的榴莲苗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付。

  法官说法:农村土地通过转包、出租等形式进行流转,有助于土地集约利用,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该案中,被告因租金拖欠以及未按约交付榴莲苗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如果片面机械地解读合同约定调解,强制解除合同,势必影响承租人的生产经营,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稳定的理念和精神相悖。通过法院调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最大限度保障小微企业稳健运营,为乐东的营商环境筑牢坚实后盾。(云淇 夏高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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