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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贩卖“两卡”刑事案件

2025-04-11 10:19:26  作者:王浩然 赵明伟  来源:澄迈县人民法院   浏览量:9640

  近年来,经过多部门联合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电诈犯罪增长势头得到有力遏制,但反诈形势仍然严峻,部分诈骗团伙为逃避打击,选择通过租赁、购买他人实名注册的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的方式进行身份伪装,由此滋生了大量买卖“两卡”进行跑分的黑灰产业。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贩卖“两卡”刑事案件。

  2023年5月,被告人韦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其银行卡及密码给他人使用,后其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经统计,其涉案银行卡单向资金流水547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姜某被诈骗的人民币27.67万元。2023年6月,被告人向某在没有核实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办理贷款,向他人提供其银行卡及密码用于刷流水,后其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经统计,其涉案银行卡单向进账共人民币137万元。向某在明知其银行卡内的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银行柜台帮助将上述款项取现,其中包括被害人姜某被诈骗的人民币18万元。后姜某报警,2023年7月,二被告人经警方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向某主动赔偿姜某2万元,被告人韦某主动赔偿姜某3万元,二人均获得姜某的谅解。

  澄迈法院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以被告人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被告人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买卖“两卡”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实施上述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被小利诱惑,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王浩然 赵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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